最新支付监管法规对国内运营商支付业务影响与建议

责任编辑:王鹤迦 2024.10.08 06:44 来源:天翼智库

通信世界网消息(CWW)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2023年国务院768号令《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2024年7月人民银行4号令《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发布。支付新规重新划定非银行支付业务类型、列出了若干监管红线,突出支付机构主体责任。

新规对运营商支付业务影响

三大运营商支付机构作为非银支付重要的参与方,也是央企支付的代表,新规实施将直接影响三大运营商支付业务未来发展:

 1.支付许可证面临换新,支付业务需独立。

目前三大运营商支付许可证标注的支付机构分别为“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通支付有限公司”。依据《条例》第6条、《细则》第9条,非银支付机构名称应当标表明“支付”字样,且机构需提交载明机构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书面材料。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下属支付公司面临更名问题。

除了名称换新,支付机构需要做进一步的业务组合调整。当前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公司、中移金科、中国联通支付公司经营范围除了支付业务,还覆盖在线商城、征信、保理、消费贷、理财代销等业务,依据《条例》、《细则》第2条,支付机构特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依据收付款人提交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非银行企业。这意味着在新规“机构监管”框架下,需要通过业务实质归类,落实支付功能监管,支付业务需要独立运营、分立监管。

 2.日常经营数据、重大事项变更将被透明监管。

当前三大运营商支付业务子公司均为非上市公司,无披露经营数据义务,《条例》37条此次明确要求非银支付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经营数据、资料,意味着运营商支付业务经营数据被透明监管,如果不配合报送相关信息、公示相关事项、履行报告要求,依据《条例》第49条,除了罚款,严重情况下还会被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此外,《条例》第43条规定,发生风险事件时,运营商支付机构应该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如果不履行新规要求,《条例》第49条和54条给出了对应处罚。由此可见,人民银行狠抓支付机构稳健运营,对运营商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安全生产、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势必影响到运营商支付机构现有运营状态。

 3.用户信息处理前置条件将改变既有数据运营规则。

当前运营商支付业务侧重助力主业规模发展,支付机构与母公司、专业公司之间存在广泛的跨业务合作,彼此关联共享用户信息从事业务创新,比如终端分期、优惠券、权益商城、商户卡与餐饮数字化方案等。《条例》第31条,32条,33条、《细则》第61条要求非银支付机构与其关联公司共享用户信息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就信息共享的内容以及信息处理的目的、期限、方式和保护措施等取得用户单独同意。

《条例》32条、31条、33条规定,要求运营商支付机构在信息处理、保存、出境安全管理上做好风险隔离,用户单独同意成为必要前置条件,如果违反,将按《条例》52条、《细则》69条接受处罚。为此,新规针对用户信息关联共享处理将会重塑运营商支付机构业务规则、用户服务协议、信息处理流程、风控、内控机制等,并对运营商支付数据相关的运营产生较大影响。

 4.分级分类管理将会拉开运营商支付机构发展差距。

三大运营商支付机构在业务规模也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电信旗下翼支付规模处于龙头地位,进入行业TOP5,注册用户5亿,月活超4100万,其他两家运营商支付机构月活在百万级至千万级。新规发布后,人民银行对非银支付机构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对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并制定系统重要性非银支付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监管规则。分级分类监管将意味着运营商支付机构市场地位将被监管部门认定,会进一步拉开三者之间的发展差距,影响深远。

 5.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规定,压实了对支付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要求。

《条例》第27条备付金的定义是支付机构为用户办理支付业务而实际手动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备付金实际是沉淀在支付平台数字钱包账户上的用户资金,实质是支付机构的负债。在支付机构运营过程中,日均备付金规模与支付账户规模、活跃度、备付金转入转出协议紧密相关。《条例》28条、《细则》第一到第三节、《细则》59条非银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应当符合人民银行规定,这意味着支付机构日均沉淀的备付金规模越大,机构净资产要求越高,新规对该比例设定为支付机构偿付能力划出了红线,旨在化解支付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新规进一步强化运营商支付机构住安全运营底线责任。

对运营商未来支付业务发展建议

 1.依规完成支付许可证换新,支付业务与金融属性业务分立运营。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2家支付机构名称在过渡期内(新规实施之日至原支付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尽快完成换新流程,机构名称上标注“支付”名称,按新规“先证后照”要求,机构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和工商注册登记也要做名称上的修改。

新规针对支付业务“机构监管”模式对运营商“支付+电商+类金融业务”组合经营体系影响非常大。建议运营商将支付业务从多业务板块中剥离,或在电子商务公司下设支付专业子公司独立运作,尤其严格守规,与类金融业务做隔离后分立经营。

 2.依规报送经营信息,依监管条文促进稳健经营。

新规实施前,除运营商母公司外,第三方无途径获知运营商支付业务竞争实力和行业地位,仅在支付公司出现股权变更、资产交易时,通过股权交易所披露的部分经营业绩可见一斑。新规实施后,建议运营商支付机构按《条例》、《细则》重视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按规报送,并以监管规定划出红线、通过真实信息披露改进内控,促进合规经营,此外,适时对社会披露业绩信息,争取外部社会资源获得发展新动力。

 3.对用户信息处理依规做事前提示,规范业务关联运营与基于用户数据的服务创新。

新规关于用户信息关联处理的规定对运营商尤为重要。建议运营商支付机构与关联公司共享用户信息时,重视履行告知义务。运营商支付机构在做征信、风控、隐私计算等用户信息处理时,涉及到跨行业跨企业用户信息关联共享,建议遵守新规要求的必要前置条件,赋予支付用户充分的知情权。

 4.扩大用户规模,力争成为系统重要性支付机构。

三大运营商支付机构是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机构,其实对各自未来发展影响非常大。依据新规,如果一家机构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非银支付机构,除了需要接受人民银行严监管,更重要的是可以争取到更多央企资本、社会资源注入,助推支付业务壮大发展,拉开与其他支付机构之间的差距。这一点上,新规对三大运营商支付机构发展路径影响是非常不同的。为此建议三大运营商根据最新监管政策和业务导向,聚焦支付核心功能,扩大用户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力争入选人民银行系统重要性支付机构名单。

 5.牢牢守住备付金监管红线,满足新规要求。

当前三大运营商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中国电信翼支付7.7亿,中国移动和钱包7亿,中国联通沃支付2.5亿;新规28条要求支付机构净资产与日均备付金余额比例达到监管要求。为此,运营商支付机构在扩大用户规模、累积备付金的同时,注意保持自有资金充足,确保自身偿付能力以及用户资金安全。建议运营商牢牢守住备付金监管红线,平衡好资本融资能力、经营能力、风控能力以及市场拓展能力,以“支付为民”为中心处理好资金安全与规模发展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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