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公权力监管下的网络舆情治理进路

作者: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 孙晓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肖思嘉 责任编辑:王禹蓉 2021.11.01 16:57 来源:通信世界全媒体

通信世界网消息(CWW)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网民利用网络表达意见、发表观点和传播言论的意识越来越强、频率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网络已然成为我国公民表达意见与诉求、维护自身与公共利益的重要舆论空间,网络舆情的体量和影响也与日俱增。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舆情这一新兴事物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民众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行使监督权的新渠道,同时也可产生激化公众负面情绪、诱发网络暴力与群体极端化、滋生谣言、损害政府公信力等不良后果。在此情况下,推动公权力以强有力的姿态和恰当的方式介入网络舆情治理,已成为社会和国家的必然之需。

网络舆情的特性和治理困境

网络舆情的典型特征包括主体匿名性与群体跟风性、对象特定性与趋势多变性、交流便捷性与互动频繁性、空间虚拟性与影响双层空间性等,这些特性与其当前面临的困境关联紧密,同时也是制定网络舆情治理思路的基础。

目前,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困境可概括为3个方面。一是网络舆情监管的对象既包括不当言论也包括违法言论,既包括自然人言论也包括“网络水军”等发出的言论。宽泛的监管范围同时也意味着监管对象的体量庞大,监管对象的内容也变化多端,监管对象的属性也难辨真伪,这无疑给监管带来难以估量的困难。二是技术层面上缺乏事前监测与预警。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增大了网络舆情规模,也从技术、体量和复杂程度上加大了对其治理的难度。三是规制层面上的监管体系有待完善。当前我国网络舆情有关规制的主要问题如下:首先是尚未出台相应的基本法或专门法,有关规定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之中,难以形成完善的网络舆情规制法律体系;其次是我国舆情监管多依据有关部门针对其职责分工制定的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等,存在杂乱、重叠、交叉的情况,容易导致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行政执法不规范、司法救济途径不明等问题;最后是缺少程序法的规制,尤其体现在管辖问题规定不明上。

公权力介入网络舆情治理的必要性探析

首先,网络舆情治理不当的后果严重,需要提前预防。网络舆情管控力度不足可能造成虚假信息、极端信息、煽动型言论和教唆型言论泛滥,以及侮辱诽谤、寻衅滋事、诈骗侵权等行为频发的结果;网络舆情监控过度可能导致反作用,损害正常的网络舆情作用。

其次,法理上存在着规范言论自由边界的要求。言论自由是公民以各类语言表达思想和观念的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网络舆情作为互联网时代公民言论的全新表现形式,成为公民言论自由从现实向虚拟延伸的重要载体。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具体包括: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挑唆暴力、鼓吹挑动战争,不得煽动民族仇恨与种族歧视,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内容。这些载明于各国宪法之中的言论自由边界,构成了当前网络舆情规制的法理依据。

最后,现实中存在着保护各层次法益的需要。有倾向性的网络舆情整体和其中包含价值判断的个体言论,会对各类法益造成影响甚至侵害,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是对国家法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涉及国家安全的政治性、煽动性、泄密性与恐慌性言论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其次是对社会法益的侵害,主要涉及各类虚假信息、非理性和极端言论、寻衅滋事言论、煽动和诱导言论等内容,在个体和群体层面对公共秩序和社会习俗的忽视与破坏。最后则是对个人法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型、泄露个人信息型、寻衅滋事型、网络诈骗型、低俗色情型和教唆犯罪型等言论行为,对公民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的侵害。

全环节推动网络舆情治理的关键分析

网络舆情治理可以分为事前监测预警、事中分析处置和事后秩序塑造三大环节。网络舆情的治理一方面必须全环节推进,形成完整的治理闭环,另一方面也必须把握各环节的治理关键,从而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监管者必须意识到,其在网络舆情监管之中的角色定位是“监测者”和“监管者”,决不是“监控者”,因此在监控与监测之间需把控事前监管尺度。首先,监管行为的动机必须是利民性、建设性的。其次,必须明确监管界限,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不可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人格权、财产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等法益,也不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最后,还应把握监测尺度和方式,多以柔性提示方式执行,以确保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积极性不受打击,确保舆论活力和健康的网络监督环境不受影响。

在实践中,应明确我国网络舆情监管的对象是涉嫌违法行为的人群,从而精准管控,高效打击,避免资源浪费,提高监管效力。根据网络舆情属性的不同,我国网络舆情监管的对象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负面涉政舆情,其违法边界的界定主要取决于言论有关事实是否真实、是否扰乱社会秩序、是否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类是煽动危害言论,部分煽动危害言论的实质是邪教、民族分裂、恐怖主义等组织性势力所策划实施的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的网络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言论必须严格监管,禁止发布并及时处理。第三类则是有害虚假信息,其违法边界的界定标准为其行为和结果是否达到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和犯罪标准。

同时要注意管控力度和舆论活力之间的平衡关系,塑造监管事后的良好秩序。一方面,不宜以类似“一刀切”的方式抑制或堵截网络舆论。过于强硬的方式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不当言论,还往往会出现损害言论自由、消减舆情活力等情况。此外,在具有无边界性、虚拟性、便捷性的网络环境中,对一切不当言论均采用封杀的策略在技术上亦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完善,构建具有广泛公信力和强大传播力的网络主流媒体渠道,及时公布信息和引导舆情。总而言之,应设计公正、公开、公平的规则,保留足够的空间让民众自由地表达意见和利益诉求,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注意舆论活力的留存,维护网络舆情所具有的表达和监督功能。

全方位推进网络舆情治理的进路探析

当前的网络舆情治理存在舆情体量增势迅猛、监管尺度难以把控、平台责任尚未确立、法律法规未成体系等难点痛点,在治理过程中应开拓创新进路,针对多项问题逐一突破。

利用技术赋能治理,完善监测与引导机制

在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推进网络舆情治理的进程中,应当以技术补强治理手段、利用技术机遇解决监管技术问题,从而降低舆情治理成本、提高舆情治理效率,实现以技术赋能舆情治理。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实名制制度,避免使用虚拟身份在网络舆情中发表违法言论却无法有效追踪的情况。其次,可在事前监测中引入大数据和算法技术,以自动化关键词筛查的方式识别和过滤相关言论,并提示和督促用户规范其言论,从而进一步改善网民群体的言论规范度与合法性。再次,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比对和筛查内容相同或近似的网络言论,进而监测和筛查出“僵尸水军”和智能脚本程序发表的言论,从而追溯与侦查出其背后试图引导舆情的自然人或组织,并进行精准打击。最后,考虑到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和可查询性,可将该技术应用于溯源网络言论、侦查虚拟账号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取证等舆情治理工作之中。

细化内容监管,舆情分级分类治理

为更有效地集中利用监管资源,在网络舆情治理的过程中,应进一步细化监管方式,对监管对象在分级分类的前提下进行针对性监管和治理。在分级层面上,可根据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监管对象划分为多个等级并采取相应力度的手段治理。而在分类层面上,可依据现实监管需要将网络舆情进行不同分类,采取最适合的分类方式和处理方式进行治理。

完善工作机制,部门统筹与协作并行

就我国舆情治理的主体角度而言,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此,首先,应明确网信部门在网络舆情治理工作中的统筹地位,由其牵头负责部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的建立,进一步统筹协调各部门在网络舆情中的分工与协作。其次,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与分工,从而为各部门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履行职能提供便利。最后,应推动建立以网信部门为统筹、各有关部门协作为支撑的监管协作体系,推动各部门在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管和定点监督活动。

结合行业自律,赋予平台责任与权限

一方面,在我国未形成完整的网络舆情规制体系的情况下,可以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对网络舆情进行监管,明确该协会组织和网络舆论平台监管责任并赋予行使特定治理措施的权限。另一方面,强化我国网络舆情的行业自律和行业协会与立法部门的互动,使有关规制制定主体在决策时能更好地了解实践中的问题,从而出台更贴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政策。此外,在监管之外的自治层面,网络舆论平台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承担协助规范行业技术标准、建立行业运营规范、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协作、构建行业自治体系等责任。

落实根本进路,健全相关法规政策

有效推进网络舆情治理的根本进路是全面推进和灵活使用多种治理手段对网络舆情进行综合治理,推动形成完善的纵向网络舆情规制体系。在立法层面,应当出台专门法律对网络舆情规制的原则、内容、法律责任、救济措施和监管主体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最终形成依托于网络舆情监管基本法、以其他相关专门法律为支柱、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细节的网络舆情规制法律体系。此外,考虑到法律法规的稳定性、滞后性和宏观性,在专门性法律还未制定和实施之前,可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弥补既有网络舆情规制的具体漏洞和缺陷。而在政策层面,中央和地方网信办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出台有关网络舆情治理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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